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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1.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如要求陈述、申辩,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
2.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办理机构: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2913663)或省商务厅申请行政复议(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本局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救济途径:
1.拨打各相关事项服务指南中公示的监督电话。
2.行政执法监督和投诉渠道:0374-2913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