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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公布!这些政策大变化!
【信息来源:商务部市场建设司【信息时间:2019-06-11 09:2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

新《办法》共二十八条,主要是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准入退出机制,按照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的精神,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实行“先照后证”;取消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强制回炉销毁的规定,拆解的“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取消报废机动车收购价格参照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的规定,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定价;加强环境保护,要求企业在存储拆解场地、设备设施、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部门协同合作监管,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汽车是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报废汽车回收是汽车流通的最后环节。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增长,报废汽车数量也逐年增加。原《管理办法》是2001年6月由国务院发布的,在防止报废车和拼装车上路行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新的情况,需要进行修订。

新《办法》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工作作出重大政策调整,这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也将对汽车产业发展带来深远影响。

这次修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绿色优先,推进“放管服”,加强科学管理。重点修改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强报废回收行业环境保护。新《办法》要求企业在存储场地、设备设施、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了对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是适应循环经济需要,允许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给再制造企业,提高回收价值。新《办法》规定,拆解的“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这将明显提升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价值,提高车主报废积极性。

三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完善资质认定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新《办法》打破了对回收企业实行定点布局的传统管理方式,不再实行特种行业管理,按照“先照后证”的要求,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再申请获取回收资质。

四是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的精神,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建立和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部门协同合作监管。

五是调整适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新《办法》作为规范回收行业的行政法规,不再调整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有关的行为。但就报废机动车的回收程序、违法拼装机动车、买卖报废机动车拼装车的法律责任,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有机的衔接。

这次修订新《办法》一条重要的原则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解决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存在的深层次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重点围绕四个问题进行解决。

一是解决回收拆解环境污染问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废油、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新《办法》要求,必须要进行安全规范的处理。可以说,过去长期以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存在着技术水平较低的问题,造成环境保护方面的一些隐患,新《办法》对回收拆解企业的环保设施、设备和操作规范等方面都提出了强制性的标准和要求,对环保违法行为加大了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将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二是要解决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的法律障碍。新《办法》规定,部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循环利用条件的,允许再制造再利用,这打开了一个法律方面的通道,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明确要求。但是原《管理办法》规定“五大总成”只能作为冶炼的原材料,要求拆解下来的“五大总成”都要进行回炉。新《办法》对再制造方面进行了重大修改。

三是解决了监管力度的问题。报废机动车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必须要按照最严格的要求、最严格的标准进行管理。新《办法》通过进行行政处罚、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认定书等手段,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拆解企业进行处理。针对日常监管比较薄弱的问题,新《办法》规定要建立“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引入信息技术手段等监管措施。同时,对各部门执法活动衔接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四是解决了民间投资进入壁垒问题。原《管理办法》要求设立回收企业应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但是在实践过程中,部分地市只设立了一家回收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客观上造成了垄断,不利于市场竞争,也限制了一些民间资本的进入,回收企业也缺乏升级改造的动力。新《办法》在制度层面上取消了数量控制的要求,有利于各种资本,包括民间资本的进入。同时,原《办法》已经出台了17年,部分条款与近年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不衔接,在新《办法》里做了相应调整。

新《办法》有许多新的亮点和特点。可以用四个“突出”来概括:

一是突出以人民为中心。制定新《办法》的根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立法的本意。修订过程中,商务部深入学习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牢把握把人民利益放在首要位置,这是贯穿新《办法》的一个鲜明主题和灵魂。坚持从严管理的法律法规主基调,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根本要求。这次新《办法》主要体现在零部件再制造利用,要求必须要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再制造再利用,回收拆解活动必须要符合环保要求。有关的操作规程要以方便居民、方便企业为基本原则。

二是突出了市场配置资源。新《办法》修订过程中是开放的,没有条条框框,主要是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深入了解国内外行业的发展情况,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凝聚形成了高度集中的一系列共识。新《办法》坚持开放发展理念,取消了原《管理办法》中不符合现在市场经济要求和国际通行做法的一些规定,强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比如取消了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数量控制,允许五大总成再制造利用,由市场来决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的价格等等。这些都是这次新《办法》的一些亮点。这些开放松绑举措,必将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吸引更多资本进入,提升绿色循环发展的水平。

三是突出了绿色发展理念。新《办法》最大的制度创新就是突出绿色发展。老旧车尾气排放污染比较大,为了鼓励老旧汽车报废,根据新《办法》,报废机动车的价格将由双方自主进行协商,将有助于调动车主报废的积极性,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速度。针对报废汽车回收整体行业环保水平比较低、一些企业随意处理一些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的问题,新《办法》增加了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报废回收企业在存储拆解场地、设施设备、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符合环保方面的强制性要求。对环保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将推动回收企业在技术方面进行改造升级,进一步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的发展水平。

四是突出公共服务。根据服务性政府建设的要求,新《办法》多个条款体现了对机动车所有人和企业的服务,比如,简化了工作程序,减少了重复报送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推动信息公开等,这些措施将大大方便企业。再比如,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以前主要由车主自己办理,新《办法》明确要求由回收企业办理,办完后要交给车主,也方便了机动车所有人。

下一步落实新《办法》,商务部将采取如下几方面的措施,抓紧落实好。

首先,要做好宣传贯彻。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全方位地解读新《办法》,要让全社会共同了解新《办法》,贯彻好新《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要制定实施细则。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对回收企业资质认定、回收拆解行为规范、零部件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等一些条款,做进一步的细化,让新《办法》尽快落地生根。

第三,修订技术标准,根据新《办法》的规定,回收企业除了要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还要在存储、设施设备和操作规范等技术层面符合国家的相关强制性标准。商务部将加快修订《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指导企业升级改造,规范拆解行为。

最后,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科学管理,防止拆解零部件再利用方面的隐患。以后,大量的管理和服务都在网上进行,商务部将加快完善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推进与相关部门的信息联网。依托网络平台,对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同时要加强全行业管理。

来源: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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