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许昌市口岸服务企业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局口岸办【信息时间:2021-11-15 09:5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市口岸服务企业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pdf

为了进一步优化许昌市口岸营商环境,规范全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口岸服务企业招投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许昌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为企业提供税务、供应链管理、物流、仓储、跨境电商等服务的招投标管理。

第二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口岸服务企业招投标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合规、预算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在地县区级政府(管委会)对区域内服务企业招投标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全面负责。

第四条  许昌海关、市口岸办是服务企业招投标工作的监督部门,重点监督招标公告、投标企业资质、评标方案等内容。

第五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第六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机构按以下原则确定招标方式:

(一)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一些服务只能从有限供应商处获得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第七条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机构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投标服务企业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合理确定标底。

第九条  投标人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第十条  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此类招投标项目。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服务企业开标结束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第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第十四条  招投标参与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协调和配合,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口岸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