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近日,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许昌市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习近平总书记在我省调研期间曾作出重要指示,要求通过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实现“买全球卖全球”的目标。
2021年3月,商务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明确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扩大至所有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区域)。这意味着许昌市成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可按相关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为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业务健康发展,健全工作机制,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积极扩大进口,我市会同有关部门经深入研究,制定了《方案》,明确了试点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工作要求等事项。
二、试点意义
(一)是探索跨境电商领域“许昌模式”“许昌经验”的重要举措。通过先行先试,依托电子口岸和平台优势,实现外贸电商企业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业务协同与数据共享,解决制约跨境电商发展的瓶颈问题,优化通关监管模式,提高通关管理和服务水平。以此作为许昌加快打造内陆开放高地的突破口,争取形成一套可推广、可复制的“许昌模式”,为全国进一步扩大开放贡献“许昌经验”。
(二)有利于培育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打造区域消费中心城市。许昌位居中原之中,对豫中南地区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业务,可丰富进口商品的种类,为市民提供质优、价廉的进口商品,有利于挖掘消费潜力,引导国外消费回流,提升百姓日常生活品质。
(三)有利于做大进口,优化外贸进出口结构。近年来,我市进口规模长期偏小,不利于外贸进出口扩大总量和持续健康发展。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业务,有利于降低进口综合交易成本,积极扩大进口,形成新的外贸增长点。
(四)有利于丰富许昌保税物流中心业态,加快形成产业聚集效应。全省乃至全国诸多海关监管区之间业务竞争非常激烈。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有利于形成产业集群和集聚效应,多业态多模式运营,吸引人流商流物流,有效提升核心竞争力。
三、试点目标
统筹谋划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工作,建立符合许昌特色的跨境零售进口展示、运营、客服、物流、金融、销售、快递等产业发展模式,形成部门协同、政企联动、市场支撑、共同推进的跨境电商运营和监管服务体系,构建完整跨境电商进口产业链和生态圈。
2022年底前,完成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监管场所、运营平台、展示交易中心等项目建设,实现试点业务常态化运行。
2024年年底前,初步形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产业集群和集聚效应,发展水平居全省前列。
四、试点政策
在“1210”模式下,跨境电商可将未销售的货物整批发至保税物流中心(B型),再进行网上销售,卖一件,清关一件;没卖掉的,不能出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海关同意,可直接退回国外。在该模式下,货物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打七折。该模式可有效解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B2C)模式下遇到的企业清关难、成本高及政府税收流失、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等问题,进一步丰富进口商品的种类,大大缩短进口时间,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此外,企业还可以享受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个人自用物品监管政策,为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进口商品,提升百姓日常生活品质。
五、重点工作
完成跨境电商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加大跨境电商招商引资力度。创新建设跨境电商保税直购体验中心。建设跨境电商进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
六、推进机制
市商务局牵头,统筹协调各责任单位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收集试点工作推进中的困难问题,提请召开协调会解决。围绕跨境电商配套政策、平台建设、线上实操、海关创新服务、人才培育等内容,组织开展专题学习考察和培训。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许昌海关、市税务局、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市邮政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等按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试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