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1.政策内容
(1)境外专利申请: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通过并取得授权证书后,对申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专利申请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
(2)境外商标注册: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对企业完成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按照不超过70%的比例予以支持。咨询培训、年费、换证等支出不予支持。
(4)产品认证:委托开展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的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产品认证包括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和其他产品认证(不包含CCC认证)。在完成产品认证并取得证书后,对产品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和产品检验检测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
(5)参加国际性展会:对企业出境参加国际性展会予以补贴。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际性展会项目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商外贸〔2020〕4号)和《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2024年度国际性展会和转内销展会推荐名录的通知》(豫商外贸〔2024〕1号),对企业实施分类补助,采用按比例及最高限额相结合的方式,对净展位费(不含装修费用)、参展人员机票费(经济舱)给予不同比例的支持。配合省委、省政府重大经贸活动出访的企业人员,享受一类展会机票补贴标准。企业参加未列入国际性展会推荐名录的展会,按照第三类展会补贴标准给予支持。相关国际性展会延期或取消,企业已缴纳费用顺延到以后展会举办时的,在项目发生后的申报期内申报,享受当年展会分类补助标准。
(6)企业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项目:我省企业为维护国际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参与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案件应对,并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已形成初裁或后续裁定结果的应诉项目。对企业由此发生的律师费、诉讼代理费、咨询费等给予支持。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企业该项实际支出总额的80%,单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
2.政策依据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24年上半年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和企业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商贸〔2024〕18号)
3.适用对象
在我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企业海关编码。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要以真实发生且已经完成的经济业务为基础申报资金支持,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以个人名义或现金方式支付相关费用的项目不予支持。
4.办理流程
(1)省商务局、财政联合下文后,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提交给企业所在县(市、区)商务部门,同时开展网上申报;
(2)各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开展初审;
(3)市商务、财政部门汇总上报。
备注:中小项目具体的支持标准和要求以项目申报期内具体通知为准。
5.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张海涛,2913661。
1.政策内容
(1)小微外贸企业统保政策:①建立上年出口金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下的小微外贸企业统保平台,统保保费财政专项资金全额支持(企业免缴),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照年度工作情况酌情预拨至各保险机构。②小微外贸企业统保平台保险费率不得高于0.08%,按照企业上年出口金额作为投保金额、年度保费=投保金额*费率、保费低于200美元的按照200美元计算;赔偿比例为80%,单一企业单一买方/开证行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美元,单一企业最高赔偿限额不得低于年度保费的60倍或单一买方/开证行最高赔偿限额(按最高标准执行)。
(2)中型外贸企业统保政策:①建立上年出口金额在500万美元到1000万美元(含)的中型外贸企业统保平台、保费由企业缴纳20%,财政专项资金支持80%,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照年度工作情况酌情预拨至各保险机构。②中型外贸企业统保平台保险保费率统一为0.12%。按照企业上年出口金额作为投保金额,年度保费=投保金额*费率; 赔偿比例为企业损失额的80%,单一企业单一买方/开证行最高赔偿限额为15万美元、单一企业最高赔偿限额为年度保费的60倍。各保险机构在收到企业自缴的 20%保费后先行生效保单并向企业开具发票。
(3)一般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政策:对企业自行缴费投保一般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带动出口、加工贸易、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贸易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实行先缴后补,按照企业申报周期内实际缴纳保费不超过 50%的比例予以支持、每家企业单个申报周期(每半年)累计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4)"走出去" 风险统保平台支持政策:建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 "走出去" 风险统保平台、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及成套设备出口、对纳入统保平台的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予以保费支持。企业投保海外投资、海外工程承包和成套设备项目政治风险保险的,保费由企业缴纳20%,财政支持比例为80%,单个项目每年度保费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投保海外工程承包和成套设备项目政治、商业安全风险保险的、保费由企业缴纳30%,财政支持比例为70%,单个项目保费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保险机构在收到企业自缴的保费后先行生效保单并向企业开具发票。
(5)跨境电商政治风险统保平台支持政策:建立跨境电商政治风险统保平台,加大对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推动跨境电商持续创新发展。对通过9610、9710、9810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下报关出口的适保业务给予政治风险保险统保支持,本平台由省级财政资金全额支持(企业免缴),每个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6)海外资信服务支持政策:根据《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通知》,为提升我省外经贸企业在风险防范和市场开拓方面的能力,在“河南省进出口企业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涵盖信用保险服务、海外市场开拓、重点行业研究和信用风险咨询的专业海外资信服务,每年服务费用不超过100万元,经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后,从年度财政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每年度具体服务内容及事项,由商务部门根据当年工作重点商省财政厅、保险机构确定。
2.政策依据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政策的通知》(豫商财〔2024〕18号)
3.适用对象
在我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企业海关编码。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要以真实发生且已经完成的经济业务为基础申报资金支持,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以个人名义或现金方式支付相关费用的项目不予支持。
4.办理流程
(1)省商务局、财政联合下文后,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提交给企业所在县(市、区)商务部门,同时开展网上申报;
(2)各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开展初审;
(3)市商务、财政部门汇总上报。
备注:出口信保项目具体的补贴标准和要求以项目申报期内具体通知为准。
5.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张海涛,2913661。
1.政策内容
(1)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3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2)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3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3)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
2.政策依据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23年度国家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商外贸〔2023〕12号)
3.适用对象
(1)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报送统计资料(2022年 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开展业务的,需取得进出口业务备案);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与资金使用单位一致、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近3年来没有因财政、财务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等部门处理处罚; 没有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2)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3)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4)进口产品应当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5)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6)进口《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7)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4.办理流程
(1)省商务局、财政联合下文后,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提交给企业所在县(市、区)商务部门,同时开展网上申报;
(2)各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开展初审;
(3)市商务、财政部门汇总上报。
备注:国家进口贴息项目具体的补贴标准和要求以项目申报期内具体通知为准。
5.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张海涛,2913661。
1.政策内容
(1)实施海外仓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对评为省级海外仓示范企业的,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
(2)鼓励公共海外仓建设。支持企业建设海外仓,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仓储集配、O2O 展示、退货维修、国际货代、营销推广等相关服务。培育认定一批市级海外仓示范企业,积极支持、指导企业申报省级海外仓示范企业。对市级公共海外仓示范企业,自营或租用第三方海外仓示范企业,分别给予 25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2.政策依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向好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2〕41号)
(2)《河南省商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商电商〔2022〕8号)
(3)中国(许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支持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政策措施》的通知(许跨境办〔2023〕2 号)
3.适用对象
(1)省级海外仓:①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其中在境外开展业务的,应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②近3年来(设立未满3年企业自设立之日起)没有因财务、税务等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处理处罚,没有被列入失信人名单。③海外仓已落地实施并运营1年以上,运营情况良好,信息化程度高,配套管理和服务功能完善,运营效果显著,达到一定规模,具有发展可持续性,对开拓国际市场、带动进出口、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④申报公共海外仓企业的海外仓总面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布局的海外仓面积总和,下同)不低于15000㎡且单个公共海外仓面积不低于2000㎡,服务企业总数不低于10家。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布局建设的海外仓面积按照1:1.5认定;申报自用海外仓企业的海外仓总面积不低于1000㎡,跨境电商年交易额不低于600万美元。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布局的海外仓面积或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9810)”监管方式通关出口的海外仓面积按照1:1.5认定;申报租用第三方海外仓企业的跨境电商年交易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且公共海外仓年使用操作费用10万美元以上。
(2)市级海外仓:①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其中在境外开展业务的,应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②未因财政、财务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等部门处理处罚,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③海外仓已落地实施并运营6个月以上,运营情况良好,信息化程度高,配套管理和服务功能完善,运营效果显著,达到一定规模,具有发展可持续性,对开拓国际市场、带动进出口,促进跨境电商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④按照申报范围须符合对应条件:申报公共海外仓企业的海外仓总面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布局的海外仓面积总和,下同)不低于1000平方米,服务企业总数不低于5家。申报自用海外仓企业的海外仓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发制品企业不低于100平方米),跨境电商年交易额不低于200万美元。申报租用第三方海外仓企业的跨境电商年交易额不低于200万美元。
4.办理流程
(1)初审。市商务局向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下发关于跨境电商示范主体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对申报市级海外仓企业的真实性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汇总后行文上报市商务局、财政局,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对申报省级海外仓企业的真实性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汇总后行文上报省商务厅、财政厅。
(2)复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市级海外仓企业按有关程序组织评审,择优认定;省商务厅会同财政厅、郑州海关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市级海外仓企业按有关程序组织评审,择优认定。
(3)公示、发布。拟支持项目在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后,下发认定文件。
5.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商务局电商办,梁金成,2913625。
1.政策内容
(1)鼓励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省级跨境电商示范园区暨人才孵化平台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培育认定一批市级跨境电商示范企业、园区和培训孵化平台,积极支持、指导企业申报省级示范称号,争取省级资金支持。对市级跨境电商示范企业、园区和培育孵化平台,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跨境电商直播。鼓励通过场地改造,建设集主播孵化、直播带货、电商运营于一体的跨境电商直播基地。对认定的市级跨境电商直播基地,给予运营企业2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政策依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向好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2〕41号)
(2)《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和人才培训暨企业孵化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商电商〔2022〕11号)
(3)中国(许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支持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许跨境办〔2023〕2 号)
3.适用对象
(1)省级跨境电商示范园区暨人才孵化平台:①河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中央驻豫、省级单位、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②3年来(设立未满3年企业自设立之日起)没有因税务、财务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处理处罚,没有被列入失信人名单。③申报示范园区的应运营一年以上,基础和配套设施完备,具备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办公、业务运营的区域和软硬件环境,能充分发挥办公、网货展示、仓储物流、公共服务、人才培训、服务外包、创业孵化、直播等功能,具有合理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对推动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促进当地跨境电商发展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④申报孵化平台的应运营一年以上,具备一定规模的人才培训和创业孵化场所和必要的附属设施,配套基础设施完善,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人才培训效果显著,创业孵化效果明显,对缓解当地跨境电商人才缺乏等问题有积极促进作用。
(2)市级跨境电商示范企业:①运营主体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企业诚信经营、规范服务,无违法、违规行为。③企业重视跨境电子商务应用,有相关组织机构和人员、发展规划、资金保障和管理制度等。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应用跨境电子商务1年以上,并在本地区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具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⑤产品在国外有DTC(直接面向消费者)品牌,并运营良好。
(3)市级跨境电商示范园区:①园区有较为完备、清晰的电子商务功能定位,符合所在地整体发展规划和周边产业环境;②园区具备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自有或委托成熟专业的运营服务团队负责跨境电商园区运营建设;③园区运营方通过自建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申报等行政服务以及相应的商务服务;④园区运营方具备一定的跨境电商相关园区或产业运营经验,有较成熟的园区运营管理或企业服务案例;⑤具备一定的体量规模,园区总体建筑面积应不低于2000平方米,可为入驻企业提供会议、培训、洽谈、产品展示等公共服务。⑥所在地政府或者园区应制定针对园区建设和入驻企业发展的专项扶持政策;⑦园区已具备一定的跨境电商相关产业基础,至少已有10家相关企业入驻并实际办公。
(4)市级跨境电商人才孵化平台:①在我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②没有因税务、财务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处理处罚,没有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③申报孵化平台的应运营1年以上,具备一定规模的人才培训和创业孵化场所及必要的附属设施,配套基础设施完善,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人才培训效果显著,创业孵化效果明显,对缓解当地跨境电商人才缺乏等问题有积极促进作用。④鼓励支持市内院校整合师资、科研等优势资源建设跨境电商培训孵化平台进行申报。支持第三方专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企业与市内院校合作共建孵化平台进行申报。
(5)市级跨境电商直播基地:①运营主体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②基地运营主体及入驻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诚实守信,依法开展经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③规划科学清晰。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功能定位准确、建设主体明确、业务方向合理,创新引领直播电商发展趋势。坚持正确的价值引领,引导基地入驻企业、主播等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树立正确价值取向和审美趋向。④基础设施完备。基地内有合理的办公空间,配置完善的直播设备,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直播间、特色直播场景数量不少于10个。⑤服务体系健全。基地建成并正式运营一年以上,运营主体具有专业的运营能力和稳定的业务团队。有完善的直播电商人才培养体系,定期开展培训、沙龙等活动。有健全的企业入驻评估机制,构建良好的网络生态。⑥直播生态良好。基地入驻或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签约或合作主播数量不少于30人,基地(含入驻企业)通过直播带动跨境电商年交易额达3千万元以上,具有稳定的直播电商产业链合作伙伴,与直播电商平台、上下游企业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 ⑦产业特色鲜明。鼓励基地及入驻企业拓展跨境直播电商应用场景。开展全球新品首发,DTC(直接面向消费者)品牌出海服务、本土品牌新品直播,推动老字号品牌、国货新品牌、工业品品牌发展,促进文旅推广,便利本地生活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4.办理流程
(1)符合申报条件的示范企业、园区、孵化平台向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市级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对省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上报省商务厅。
(2)市商务局对申报的市级示范企业、园区、孵化平台按有关程序组织评审,公示无异议后,下发认定文件;省商务厅对申报的省级示范企业、园区、孵化平台按有关程序组织评审,公示无异议后,下发认定文件。
5.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商务局电商办,梁金成,2913625。
1.政策内容
大型跨境电商平台类企业、进出口企业或综合服务类企业,在我市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或功能性总部,首个整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超过 1 亿美元、3亿美元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2.政策依据
中国(许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支持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政策措施》的通知(许跨境办〔2023〕2 号)
3.适用对象
在许昌市注册、经营、纳税的独立法人,或机构所在地在许昌市的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并且纳入许昌市跨境电商统计数据。本办法中各企业跨境电商交易额以许昌海关和许昌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统计数据为准。
4.办理流程
市商务局向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下发关于跨境电商示范主体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真实性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汇总后写推荐文,连同申报材料(纸质版)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企业按有关程序组织评审,择优认定。拟支持项目在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后,下发认定文件。
5.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商务局电商办,梁金成,2913625。
1.政策内容
(1)对外直接投资。支持企业开展境外优质农产品、能源资源、原材料、先进装备、零部件和技术等领域投资并购,拓展新能源、绿色发展、数字经济等领域投资合作。
(2)对外承包工程。支持企业通过投建营综合发展、多元化融资、三方或多方市场合作等方式,深化对外绿色基建、新型基建合作,推进清洁能源、交通运输、通信设施、设计咨询等领域的对外投资合作,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带动国内装备、技术、服务和标准嵌入国际循环。
(3)对外劳务合作。重点支持外派劳务具有一定规模,对助力乡村振兴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贡献,注重劳务人员培训和权益保障,风险防控和涉外劳务纠纷处置得当的外派劳务企业和服务平台;加大对重点革命老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支持力度。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3〕29号)
(2)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2〕3号)
3.适用对象
在河南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报送统计资料;近3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行为;没有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4.办理流程
企业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印发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至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核并形成一致意见后,联合行文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第三方进行审核—对拟奖励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履行拨付手续。
5.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商务局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位秋格,2913611。
1.政策内容
引进省外投资项目。引进项目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奖励10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人民币。对引进落户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与功能相关的产业项目,在以上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50%。对引进的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投资我省项目,在既定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10%。产业类别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河南“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规划(豫政〔2021〕50号)确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标准可以叠加,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报经省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可以按不高于奖励资金20%的比例用于奖励企业高管或团队。
2.政策依据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贸〔2022〕46号)
3.适用对象
(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鼓励引进省外(从省外引进的法人资本、民间资本等资金,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政府直接投资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投向我省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产业,避免高耗能、高污染、低产出的落后项目以及房地产(含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项目。
(2)引进省外投资项目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
4.办理流程
招商引资项目申请单位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印发的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在县(区)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经所在省辖市商务、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直项目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
申报企业主要提交下列材料:
(1)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引进资金额度证明材料。引进资金的来源及投资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记账凭证等。
(3)其他材料。包括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以及项目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
(4)落户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项目,由所在区管委会出具认定意见并签章。
5.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商务局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位秋格,2913611。
1.政策内容
引进境外投资项目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10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人民币。对引进落户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与功能相关的产业项目,在以上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50%。对引进的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投资我省项目,在既定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10%。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标准可以叠加,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报经省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可以按不高于奖励资金20%的比例用于奖励企业高管或团队。
2.政策依据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贸〔2022〕46号)
3.适用对象
(1)引进境外资本(从境外引进的法人资本、民间资本等资金,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政府直接投资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投向我省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产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2)实际到位资本金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落户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项目,由所在区管委会出具认定意见并签章。
4.办理流程
招商引资项目申请单位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印发的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在县(区)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经所在省辖市商务、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直项目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
申报企业主要提交下列材料:
(1)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原件)。
(2)引进资金额度证明材料。引进资金的来源及投资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记账凭证等。
(3)其他材料。包括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以及项目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
落户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项目,由所在区管委会出具认定意见并签章。
5.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商务局外商投资管理科,姜朝举,2913660。
1.政策内容
对现存外商投资企业每增加实收资本投资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2.政策依据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贸〔2022〕46号)
3.适用对象
增加实收资本投资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
落户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项目,由所在区管委会出具认定意见并签章。
4.办理流程
招商引资项目申请单位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印发的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在县(区)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经所在省辖市商务、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直项目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
申报企业主要提交下列材料:
(1)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原件)。
(2)引进资金额度证明材料。引进资金的来源及投资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记账凭证等。
(3)其他材料。包括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以及项目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
落户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项目,由所在区管委会出具认定意见并签章。
5.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商务局外商投资管理科,姜朝举,2913660。
1.政策内容
经认定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和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2.政策依据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商资管〔2019〕6号)
3.适用对象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跨国公司在河南省设立的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
投资性公司是指依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不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管理性公司是指具有对中国境内跨省市区域实施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营运职能的公司。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境内外企业(含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1家注册在河南省)。申请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2)总部型机构,是指虽未达到地区总部标准,但实际履行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跨省市区域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并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不少于2家外商投资企业,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货币出资额超过800万美元。母公司授权管理的跨省市机构不少于2家;申请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总公司拨付的营运资金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4.办理流程
企业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须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初审后,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交材料。企业可按要求随时申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审核通过后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一次性奖励资金。
申请企业主要提交下列材料(以下材料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原件;外文材料需翻译成中文):
(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申请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总部型机构为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河南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的证明文件。
(3)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4)母公司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任职或身份文件(复印件);母公司近一年度依法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及资金到位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
(6)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或总部型机构区域业务总负责人及主管运营的高管人员的授权文件、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或工作许可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7)公司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8)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商务局外商投资管理科,姜朝举,2913660。
1.政策内容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公示,择优支持并授牌,省财政支持每个示范性供配中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每个示范性乡镇物流综合服务站最高不超过5万元。支持资金用于推动县域快递物流与农村电商融合发展,拓展寄递物流服务功能,增强农村寄递服务能力,提升共同配送效率。中央或省财政支持过的县域物流共配中心、乡村物流服务站不再支持。
2.政策依据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农村电商与寄递物流融合发展示范性县域物流公共配送中心和乡镇物流综合服务站认定工作的通知》(豫商建〔2023〕30号)
3.适用对象
申报主体(运营企业)须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4.办理流程
(1)填报申请材料经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2)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向省辖市商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省辖市商务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认。
(3)省商务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省辖市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向社会公布并授牌。
5.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曹玉宏,2913606。